一、招聘单位简介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环境保护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任务;组织开展环境科学学术交流和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设全区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各项环境监测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对各地州市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全区辐射环境监测、监督等工作,承担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理任务。
(四)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组织开展对全区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控工作;开展环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二、招聘范围及对象:符合岗位条件的应聘者,均可报名。
三、招聘岗位:详见附表一。
四、招聘原则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招聘岗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和工作能力;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招聘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六、招聘实施方法及步骤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公布招聘职位和所需资格条件、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职位和资格条件
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http://www.xjepb.gov.cn / )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职位、资格条件及招聘程序。公告发布时间为7个工作日。发布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 2016年10月31日。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招聘事业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资格初审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两个环节。在任一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情况,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
报考者携带《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1式2份,贴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证件照片,所填信息必须确保真实准确),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资格证及招聘职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现场报名,并由相关招聘人员对报考者资格进行初审。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携带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其身份、工作经历、工作年限、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报名期限:2016年11月1日至11月7日。
2.各招聘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科学一街428号),联系人:李 建、张晓琳,联系电话:0991—3838945 、 3693455。13899892093。
新疆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科学一街428号),联系人:黄河,联系电话:0991—3843155 ,18099227928。
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区北艺公园街355号),联系人:蔡云,联系电话:0991—3698042,15609919026。
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办公室(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联系人:别克见,联系电话:0991—4165429,13699989697。
3.报名地址:
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4.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登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5.领取准考证、缴纳报名考试费。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请到报名单位领取本人准考证。领取准考证时,请报考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近期彩色正面免冠2寸证件照片2张。
6.每位应聘者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
7.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报名步骤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一切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所填写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及聘用资格。
8.报考人员对专业、学历等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有疑问的,可查阅参照2016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咨询相关招考单位。
9.应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可调整为2:1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任职资格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时间:2016年11月 8日至2016年11月16日。
资格审查通过者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http://www.xjepb.gov.cn)上公布。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占40%,面试占60%。
1.笔试
(1)笔试卷面满分100分,在考试总成绩中按40%折合计算。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人事处组织相关单位专家,使用国家通用语种(汉语)进行命题,主要测试应聘者综合基础知识及相关岗位所需专业等知识。
(2)笔试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下同)到准考证指定的地点参加笔试。
(3)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面试前一日,入围面试人员经确认放弃面试资格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当日,入围面试人员经确认放弃面试资格的,不再递补。
(4)笔试成绩、岗位排名及入围面试人员名单等相关情况将于考试结束后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上公布。
2、面试
(1)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
(2)面试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于面试前3天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上进行通知。应聘人员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相关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面试。
(3)面试满分100分,在考试总成绩中按60%折合计算。面试题由自治区环保厅组织人事处命题。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及相关专业测试相结合方式进行。面试考官为7人,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指定有关专家组成。面试结束后,成绩当场公布。
(4)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为1:1及以下入围比例的,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通过者根据总成绩可进入体检。体检入围人员经确认放弃面试资格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因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未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3、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40%+面试×60%=100
面试结束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上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折合成绩、总成绩排名。
(四)体检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人选,并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上提前三天公布体检人选、集中地点、体检时间及注意事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确定体检人选在二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单位另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因体检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五)考察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至少2人以上组成的考察组,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报考者及非在职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有无犯罪记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因考察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六)公示
拟招聘人员确定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对拟招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空缺的名额按顺序依次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到,逾期报到者,视为放弃。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招聘过程中有关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及时进行公告。
(二)报考人员必须提交准确、畅通的联系电话,并要求及时关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发布的考试相关公告,以防错过相关考试时间安排和重要信息提示。
(三)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