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二)一审判决对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现实情况是境外供应商不能有效渗透中国市场,无法对中国境内的即时通讯供应商形成竞争约束。(三)一审判决分析相关地域市场的出发点错误,应从受到涉案纠纷影响的消费者角度来分析地域市场。一审法院的分析是以海外消费者作为考察对象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明显脱离了本案应当考察的目标地域,存在方法错误。(四)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境外即时通讯经营者进入中国市场的实际障碍。(五)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
四、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是错误的。(一)无论采用何种市场定义,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应当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和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三)被上诉人有能力控制交易条件,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五、被上诉人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搭售且没有“正当理由”。被上诉人的即时通讯软件、QQ软件管家、QQ医生分属不同商品。被上诉人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搭售,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应当认定为构成搭售。这种搭售只对被上诉人有利,使被上诉人以极低的成本将其在即时通讯产品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安全管理软件市场。